中國甘肅網7月21日訊(本網記者 程健)今年3月,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出臺了《甘肅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全省首次建立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全省共8個行業1975家與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緊密相關的企業納入清單。截至目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累計對正面清單企業實施非現場監管3879家次,服務指導5944家次,減免處罰14次。
對照“6+1”條件篩選 為企業“畫好像”
《管理辦法》設定了6個基本條件和6個篩選條件,主要考慮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環保信用評價結果、企業環境守法情況等因素,企業同時滿足6個基本條件和1個(含)以上篩選條件,即可納入正面清單。
同時,《管理辦法》設定了企業移出正面清單的9種情形,主要考慮發生嚴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較大及以上環境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等因素。
在此基礎上,還規定存在惡意污染環境行為的企業移出清單后不得再次納入。
按照“無事不擾”原則監管 為企業“減負擔”
《管理辦法》明確,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正面清單企業應當做到“無事不擾”,原則上只通過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大力減少正面清單企業迎檢負擔。
在此基礎上,為避免對正面清單企業“降低要求”“不管不問”,《管理辦法》要求將正面清單企業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每年首次被抽查到的可免于現場檢查,后續再次被抽查到的正常開展檢查。
另外,正面清單企業被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非現場檢查、監督性監測等發現問題線索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程序開展現場檢查。
秉持“寬嚴相濟”理念服務 讓執法“有溫度”
《管理辦法》提出,正面清單企業存在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督促盡快整改,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
對未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也將按照《甘肅省關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執法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和《甘肅省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等文件精神,依法包容審慎開展監管。
《管理辦法》還明確,在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對正面清單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守法模范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對其充分信任和支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進而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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