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立法 規范司法鑒定
中國甘肅網8月5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掌上蘭州·蘭州晨報記者梁峽林)7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司法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 已經被依法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 所申請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等。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或者停止執業一年以上的;
● 所在司法鑒定機構被注銷登記或者被撤銷的;
●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被通過的;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 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
● 相關行業的執業資格被撤銷、注銷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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