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肅州區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自《民法典》實施以來首例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被告均為廣場舞愛好者,雙方在婦女節報名參加了本市的廣場舞比賽。比賽前原告針對參賽規則向組委會提出意見,組委會采納了原告的賽事規則意見,限制每人只能參加一支隊伍進行比賽,導致各被告團隊原本派出的兩支舞蹈隊只能有一支參加比賽。各被告認為自己的團隊精心排練數月卻因為原告的建議而沒有參賽,遂在各舞蹈微信群對原告進行了指責。原告認為比賽組委會改變規則是出于公平比賽的原則,各被告在微信群里的不當言行對其造成了身心的傷害,要求各被告賠禮道歉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理經過
庭審中,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官在庭審后對各方當事人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耐心將《民法典》中關于名譽權的相關規定進行普法講解。最終,各被告愿意為自己的不當言行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每人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元,原告也自愿放棄要求賠償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各被告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并當庭支付精神撫慰金。原告接受了各被告的道歉,并向法庭表示感謝。
法官寄語
廣場舞作為強身健體、娛樂身心的活動應當更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社會自發組織團體本是群眾因相同愛好而自發組織,普遍采取的聯絡方式為微信群,但在平時的管理時應當以和諧、穩定、規范為原則。各群眾因共同愛好聚集在一起,應當積極發揚社會正能量,以自己的愛好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當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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