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訴前調解化紛爭 握手言和事了結
“我本來以為這件事磨時間還不一定有結果,沒想到這么快就得到處理!訴前調解這種方式化解糾紛確實有效,作為當事人我很滿意!”近日,劉某某帶著錦旗來到寧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向工作人員表達自己的謝意。
家住慶陽市西峰區的劉某某經營著一家規模不大的砂石廠,2022年,劉某某和寧縣某承建公司(以下簡稱“承建公司”)在熟人的介紹下,達成口頭協議,為承建公司供應砂石料。經過一年多時間,由承建公司建設的商城順利建成,期間劉某某向承建公司提供砂石料貨款共計90308元,但隨后在收到承建公司支付的53000元款項后,剩余的37308元款項便沒有了消息。
由于劉某某砂石廠效益不好,3萬多元是支撐其家庭生計的重要來源。從2023年年初開始,劉某某便不斷打電話催促承建公司付清欠款,但均被推脫敷衍。2023年6月,劉某某向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承建公司付清拖欠的砂石款。
寧縣人民法院在收到受案申請后,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訴前調解。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遂將該訴訟糾紛對接寧縣綜治中心開展訴前調解。寧縣綜治中心立即委派調解員進行調解此案件。
調解員在接到該案件后始終無法找到承建公司一方當事人。隨后調解員拿著案卷四處打聽和尋找,時隔兩個多月,后來調解員利用自己熟人多的優勢在多方的努力下終于找到了承建公司一方的當事人。
承建公司一方的當事人到案后也說起了自己的重重困難,調解員憑借自己多年借貸糾紛調解的經驗,認為該訴訟糾紛中承建公司也許因為資金一時周轉不開,才導致無法及時兌付劉某某剩余砂石款。因此在隨后一周多的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耐心勸解雙方,先站在法理的角度,告知承建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是違法行為;又站在人情的角度,闡明劉某某由于砂石廠效益不好,剩余款項對于劉某某全家的生活很重要。
經過多次溝通交流,承建公司認識到拖欠砂石款對劉某某家庭確實造成了困難,在寧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當面向劉某某致歉,承諾及時兌付拖欠款項;劉某某也理解承建公司資金周轉的難處,接受承建公司歉意,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協議。10月17日,劉某某順利收到了承建公司欠的砂石款,該案件成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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