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通過地方立法加強濕地保護管理
我省濕地資源豐富,種類多樣,濕地面積1778萬畝,居全國第七位,濕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量大面寬,任務艱巨;通過地方立法,解決我省濕地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十分必要。7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不分章節,采用條款式結構,共32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國家關于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充分銜接,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重復規定,重點對職責分工、濕地資源管理、濕地保護與利用、濕地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細化和補充規定,突出了我省濕地保護的特色。
《辦法(草案)》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的擬定以及組織實施、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共享,推進跨區域濕地保護協作和交流。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推動濕地保護學科建設,加強濕地科學研究以及相關技術應用推廣,開展濕地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同時,將每年6月的第一周確定為甘肅省濕地保護宣傳周。
《辦法(草案)》明確,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重要濕地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名稱、濕地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護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確需占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在泥炭沼澤濕地開采泥炭或者擅自開采地下水;禁止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同時,禁止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以及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辦法(草案)》同時明確,建設項目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25-07-14省司法廳組織召開會議 評估農村集體財產管理條例草案
- 2025-07-14擰緊責任鏈 激活動力源——甘肅持續推進述法工作提質增效
- 2025-07-11擰緊責任鏈激活動力源——甘肅持續推進述法工作提質增效
- 2025-07-11履職擔當推進主動創穩全面提升——全省政法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側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