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紀委監委制定印發《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規程(試行)》,進一步深化細化澄清工作操作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全市澄清工作統一、規范、有序開展,切實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規程》對澄清工作實施主體進行了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澄清工作,由處置檢舉控告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承辦部門具體實施,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等部門根據需要予以配合?!兑幊獭访鞔_應當予以澄清5種情形和不予澄清3種情形,并強調澄清工作只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澄清內容主要是調查核實結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細節。
進一步嚴格澄清工作審批程序?!兑幊獭访鞔_,澄清工作一般應由承辦部門經分管領導,協助負責日常工作的紀委副書記批準后,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澄清對象為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擬予以公開澄清的,層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
在澄清方式上,《規程》充分考慮實際工作需要,強調采用書面方式澄清的,澄清函在抄送澄清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同時,還應抄送派駐(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采用會議方式澄清的,召開會議時應有澄清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相關負責人在場,可視情邀請失實檢舉控告中涉及的其他單位、人員或者有關部門參加。擬采取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在較大范圍公開澄清的,在實施前應當征求澄清對象本人意見,結合澄清事項具體情況、工作實際需要等因素,選擇適宜的澄清方式,注意方式方法,防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規程》對澄清工作啟動、實施、反饋各環節的時限予以明確。比如,針對被檢舉控告人申請澄清的情形,規定信訪部門收到被檢舉控告人申請材料并按程序報審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在1個月內出具是否啟動澄清程序意見;認為不需要澄清的,承辦部門按程序報審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舉控告人反饋。針對承辦部門認定檢舉控告失實后啟動澄清工作的情形,規定應在認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啟動澄清工作的書面建議和方案。針對澄清工作的實施時限,承辦部門經批準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工作,澄清工作結束5個工作日內,應將相關情況反饋本機關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等。
《規程》要求承辦部門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注意聽取澄清對象的思想認識及表態,引導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確對待群眾監督。承辦部門加強與澄清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溝通,做好澄清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醒澄清對象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講清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情況。承辦部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開展回訪,了解澄清對象的工作表現、思想認識等情況,鞏固澄清工作效果。對失實檢舉控告涉及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已經給澄清對象造成實質影響的,澄清部門可以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糾正的建議。(天津市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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