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查組應當形成被調查人到案經過及量刑情節(jié)方面的材料。實踐中,前款內容一般由監(jiān)察機關出具到案情況說明進行體現。到案情況說明能夠完整反映辦案經過,是司法機關認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jié)的重要證據材料。對于到案情況說明的審核,應注意以下幾點。
審核到案情況說明的規(guī)范性。需審核到案情況說明是否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名并加蓋監(jiān)察機關印章。對于從其他卷宗復印過來的到案情況說明,需要審核是否注明復印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制作人員和原調查人及單位是否簽名和蓋章。對于有瑕疵的到案情況說明,需由監(jiān)察機關進行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
審核到案情況說明的完整性。一方面,需要審核到案情況說明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包含標題、案件來源、線索掌握情況、到案或者抓獲經過、被調查人供述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退贓、避免和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出具單位及時間等內容。另一方面,對于被調查人潛逃或者經多次通知未到案等情況,需審核是否按照時間順序,詳細敘述監(jiān)察機關調查及被調查人歸案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全面反映其到案的完整過程。
審核用語是否精準客觀。到案情況說明,需采用白描的表述方式,以記敘的手法,按照時間順序對事實客觀描述,不能使用推測性語言,不能含糊其詞產生歧義,不能帶有主觀傾向。重點審核到案經過說明內容是否詳細準確。第一,對于到案經過方面,需審核到案前后細節(jié)及具體經過是否表述。對于自然人犯罪,需審核到案情況說明是否寫明被調查人是主動投案,還是被監(jiān)察機關帶走,或是經電話通知即到案等情形。對于單位犯罪,需審核是否寫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單位負責人決定投案等情形。對于存在自動投案后又有潛逃等逃避調查行為的,需審核是否寫明。第二,對于如實供述方面,需審核是否詳細記錄被調查人如實供述的具體情況,是全部供述,還是部分供述;供述的事實是否已被掌握,與已掌握事實是否屬于同種犯罪等情況。還需審核是否寫明供述穩(wěn)定性的內容,對于翻供以及翻供后又如實供述的,也要如實表述。第三,對于立功方面,需審核是否完整表述檢舉線索、材料來源的獲取方式、途徑。需審核檢舉的線索、材料有無查證屬實及查證的具體情況。第四,對于認罪悔罪態(tài)度方面,需審核有無對被調查人態(tài)度的全程表述,從歸案到調查結束期間的態(tài)度情況,中間態(tài)度有反復的也應注明。對于認罪認罰的,需審核是否寫明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文書情況。第五,對于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方面,需審核有無采取措施及具體時間;需審核是否注明是被調查人及其親友自行采取措施的,還是其他單位或者因客觀原因避免和減少的。第六,對于退贓方面,需審核是否具體表述被調查人退贓的情況,是主動積極配合退贓,還是拒不退贓,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也不配合追繳。還需審核是否寫明退贓的具體數額及占全部贓款的比重。
審核與其他證據的一致性。需審核到案情況說明與在案證據是否矛盾,能否相互印證。一是審核到案情況說明中關于程序性的說明是否與卷宗中的法律文書相互印證。二是審核關于到案經過等實體內容與在案證據是否矛盾。如有矛盾,且經綜合全案證據材料仍無法排除的,由審查調查部門進一步查證后,根據全案證據重新出具。對于可解釋補正的矛盾,及時由審查調查部門解釋或補正。如不存在矛盾,但到案情況說明中的到案經過等內容有疑問或證據不足的,由審查調查部門進一步查證,再根據查證情況出具說明。三是對于有多份到案情況說明的,需統一審核,避免出現彼此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
(肖文鮮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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