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做出了具體部署,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需要我們在業務上更加精準精細把握行賄人拒供的心理,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應對方法。
針對畏罪心理,強化政策引導。畏罪心理主要是指行賄人因畏懼罪責后果而拒供的心理,這種心理具有矛盾性,行賄人既害怕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后受到刑事處罰,又害怕不如實供述會被從重加重處罰。這就需要我們用政策攻心,調查人員要充分利用行賄人畏罪的矛盾心理,先講清形勢和后果,再講清政策和出路。一方面要將行賄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說透,讓行賄人明白其已經觸犯法律,調查具有嚴肅性和強制性,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另一方面要向行賄人強調,在調查過程中,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但行賄行為的罪責難逃,還會面臨其他處罰;此外,突出態度的重要性,保持壓力的同時加強政策引導,讓行賄人意識到只有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供述問題,才是從輕從寬的唯一出路,讓其在權衡利弊后選擇如實供述。
針對僥幸心理,巧妙運用證據。僥幸心理主要是指行賄人認為監察機關沒有掌握或沒有完全掌握其行賄的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從而拒絕供述的心理。尤其是進行過串供,訂立過攻守同盟的行賄人,僥幸心理更為嚴重。要注重巧用證據,讓行賄人充分意識到,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其行賄的證據,即使拒不交代也無濟于事,從而不得不如實供述。首先,要策略性示證,根據行賄人態度,可采取直接示證、片段示證等不同方法巧妙出示證據,使行賄人認識到監察機關是有確切證據的。其次,要注重瓦解攻守同盟,使行賄人形成只要事實存在,誰也無法抵賴,受賄人也一定會如實交代的認知。最后,針對那些僥幸心理極其嚴重,認為監察機關拿自己沒辦法的行賄人,在證據確鑿、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可果斷使用強制措施,瓦解其僥幸心理。
針對畏言心理,弱化社會影響。大部分行賄人都是長期在社會上經商打拼的,他們害怕行賄事實在社會上被廣泛知道后,自己會顏面掃地、社會信用盡失,從而拒絕供述。對于這種心理,調查人員很難從根本上消除,但可以弱化。要注意施加時間壓力。行賄人都不希望外界知道自己被調查,希望知情面越小越好,調查人員要讓其明白,如果對其調查的時間越長,知情面就可能越大。反之,如果積極主動配合,知情面就越小,對行賄人也就越有利,通過時間壓力促其交代。
針對愧疚心理,注重雙向疏導。愧疚心理主要是指行賄人基于與受賄人有一定的情感基礎,害怕因為自己的供述,導致受賄人被查處的心理。實踐中,行受賄雙方一般是一種長期交往的狀態,有的甚至還存在親情、友情、恩情等特殊感情。彼此關系越近,這種愧疚心理就會越重。調查人員要注重多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去做工作,逐步打消行賄人“出賣”“害人”的想法。首先,從主觀方面,要讓行賄人明白,受賄人的結果是咎由自取,是長期放松自我要求的必然結果,而并非僅因為行賄人的供述而產生的后果,受賄人的自身因素是其受到懲處的主要原因。其次,從客觀方面,如實供述并非“害”了受賄人,在某種意義上還是一種幫助。因為每個面對組織審查調查的人,都是希望走從輕從寬道路的,只有積極主動配合,彼此才能都爭取到好的出路。最后,還要讓行賄人意識到,受賄人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即使行賄人不交代,受賄人也會因為與其他人之間的犯罪問題而受到懲處。
針對患利心理,明晰利益內涵。患利心理主要是指行賄人因害怕供述了行賄行為,會導致自己所謀得的利益受到損失,從而拒絕如實供述的心理。調查人員要注重從“利”的角度出發,因勢利導地讓行賄人明白,只有配合組織調查才能獲得真正的利益。首先,要明確打消行賄人拒供保利的妄想。要向行賄人講清楚,合法正當利益是可以得到認可和保護的,但對于不正當或非法利益,是必須要追繳的,與供述與否沒有關系,拒絕供述肯定不能保護不正當或非法利益,斷絕行賄人為了利益討價還價的心態。其次,要明確指出行賄人可能“人財兩空”的處境。行賄構成犯罪的,不僅不當得利要追繳,行賄人本身也要面臨被懲處,這種情況下,更應該考慮“人”的出路,而不是考慮“利”的取舍,只有積極配合,爭取最大程度的從輕從寬,才是最現實的利益。最后,要明確告知行賄人獲利要立足長遠,讓行賄人充分意識到,打擊腐敗,是為了創造公平、良好、和諧的發展和經營環境,從長遠來看,地方營商環境好了,他們也才能更多、更好、更安心地獲取合法的利益。(作者: 盧束為 丁偉 王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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